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181民初3500号
当事人:
申请人: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东路南侧恒地永福家园金桂苑**广场101-1、101-2,注册号341100000068569。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林,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留,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汪永明,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申请人:高玉珍,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股东,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滕学仁,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申请人:吴爱莲,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工,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安徽长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南路长泰紫薇苑小区**,注册号341181000015065。
法定代表人:滕学仁,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栏小贷)与被申请人汪永明、高玉珍、滕学仁、吴爱莲、安徽长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秦栏小贷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等价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栏小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汪永明、高玉珍、滕学仁、吴爱莲、安徽长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等价财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长市秦栏小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解明星
书记员:
书记员郑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