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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汪永明、高玉珍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皖1181民初3500号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3-20
案件内容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181民初3500号

当事人:

申请人: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东路南侧恒地永福家园金桂苑**广场101-1、101-2,注册号341100000068569。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林,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留,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汪永明,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申请人:高玉珍,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股东,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滕学仁,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申请人:吴爱莲,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工,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安徽长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南路长泰紫薇苑小区**,注册号341181000015065。

法定代表人:滕学仁,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栏小贷)与被申请人汪永明、高玉珍、滕学仁、吴爱莲、安徽长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秦栏小贷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等价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栏小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汪永明、高玉珍、滕学仁、吴爱莲、安徽长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等价财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长市秦栏小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解明星

书记员:

书记员郑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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