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802执380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池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雅金村龙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2313834E。
负责人陈南方,行长。
被执行人吴焯生,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陈龙娥,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吴荣柏,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杨志荣,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杨国生,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审理经过:
本院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池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焯生、陈龙娥、吴荣柏、杨志荣、杨国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802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4607.19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7)闽0802执3808号案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进
审判员林爱芸
审判员谢文聪
书记员:
书记员王燕文(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