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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化民与刘文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陕0502执165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0-13
案件内容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502执16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化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文生,男,汉族。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文生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化民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化民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刘化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7)陕050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李军

审判员杨军

人民陪审员张婷婷

书记员:

书记员沈存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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