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南通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如东琴州纺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602执恢1529号之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2-24
案件内容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恢1529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南通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244159067,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陈金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同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如东琴州纺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235986140575,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黄洪敏。

被执行人:江苏宝鸿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07473-5,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季娟。

被执行人:南通宝岛布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74607-5,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钱斌。

被执行人:钱斌,男,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执行人:季娟,女,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执行人:钱鹏,男,199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通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东琴州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宝鸿纺织有限公司、南通宝岛布业有限公司、钱斌、季娟、钱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02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如东琴州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12000元;如东琴州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如东琴州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上述代偿款的利息及违约金(其中以代偿款50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代偿款507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江苏宝鸿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宝岛布业有限公司、钱斌、季娟、钱鹏对上述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宝鸿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宝岛布业有限公司、钱斌、季娟、钱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依本判决书向如东琴州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9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7298元,由如东琴州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宝鸿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宝岛布业有限公司、钱斌、季娟、钱鹏共同负担。因如东琴州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宝鸿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宝岛布业有限公司、钱斌、季娟、钱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通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1月30日,通过“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未发现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信息。

2.2021年12月8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3.2022年12月13日,传唤被执行人前来本院接受执行约谈。被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情况说明,现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如东县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对如东琴州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宝鸿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宝岛布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经本院核实,如东县人民法院以(2020)苏0623破申14、15、16号裁定受理对江苏宝鸿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宝岛布业有限公司、如东琴州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4.2022年1月12日,再次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2年1月12日,对被执行人钱斌、季娟、钱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2年1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经查,本次恢复执行前已执行到位0元。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如东县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江苏宝鸿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宝岛布业有限公司、如东琴州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故对其执行依法应当中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被执行人钱斌、季娟、钱鹏的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进行了调查,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江苏宝鸿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宝岛布业有限公司、如东琴州纺织有限公司中止破产的,或发现被执行人钱斌、季娟、钱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范斌

审判员王明华

审判员曹彬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雅清

书记员季洋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