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豫1425民初3773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0-24
案件内容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25民初3773号
审理经过:
本院2018年9月5日对原告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1425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8)豫1425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正数第7行、第9行、第12行、第23行、第2页正数第1行、第13行、第19行中,“被告韩文化”应为“被告韩文华”。
审判员: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
书记员张雯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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