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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晓东与赵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浙0602民初5315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30
案件内容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5315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金晓东,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赵金荣,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晓东与被告赵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送达,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再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傅莹莹

人民陪审员解珊珊

人民陪审员金叶峰

书记员:

书记员郭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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