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7民初5234号
当事人:
原告:曾秋林,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霞,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涛,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曾秋林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曹荣书、程渝文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秋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秋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6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100000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以6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6000元支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支付以6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6000元支付完毕之日时止利息的诉讼请求。要求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31日,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原告并借给原告10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一星期后,原、被告在一起吃饭时,被告又以缺少生活费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当场借给被告现金5000元,2018年8月4日,原告再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1000元。2018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借款100000元于2018年8月17日前归还,并从2018年6月1日起按月息3%计息。因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无果,特起诉至本院。
被告刘涛未作答辩。
原告曾秋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曾秋林人民币100000(拾万元整),此款在7月30日以前付清,借款人刘涛,2018年5月31日”。原告于同日向被告银行账户内转入40000元,于2018年6月1日向被告银行账户内转入60000元。2018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8年8月17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从2018年6月1日起至还款日的资金占用费,按月息3%给付。2018年8月4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1000元。2018年10月28日,原告在与被告的微信聊天中陈述:“刘总:你手里如果有钱,就先把我给你的现金5000元和微信转的1000元先还我用到起”,“刘涛:我给你说实话,你12月中旬如果还不归还我借给你的钱(本金106000元),我真的采取法律手段了……”,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刘涛均表示尽快归还。2019年2月20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霞与被告刘涛通电话,黄艳霞问刘涛:“你是2月底把你在他那里借的106000元一起还吗?”,刘涛回复:“恩,全部还”。2019年3月26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霞再次与被告刘涛通电话,黄艳霞问刘涛:“这几天你返还他106000元你一起还给他还得完不?”,刘涛回复:“恩,我尽量全部归还,反正最少都要还8万左右嘛。”。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出具的借条及承诺书可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经履行出借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款凭证、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记录可以证明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本金为106000元,因承诺书中只对其中的100000元借款约定了利息,原告自愿撤回了部分诉讼请求,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6000元及支付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刘涛既不提交答辩状又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曾秋林借款本金10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被告刘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姜婷
人民陪审员曹荣书
人民陪审员程渝文
书记员:
法官助理郑曼曼
书记员贾雅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