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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顺富扰乱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浙01刑更645号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9-05-24
案件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刑更645号

当事人:

罪犯杨顺富,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浙0106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顺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6月2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杭州市东郊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于2019年2月12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杭州市东郊监狱认为,罪犯杨顺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其适用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顺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二个表扬。现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愿意落实社区矫正。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材料、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顺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属于法定不能假释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假释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顺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沈兵

人民陪审员曹芳

人民陪审员王文军

书记员:

法官助理赵瑞玲

书记员吴宏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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