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刑更645号
当事人:
罪犯杨顺富,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浙0106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顺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6月2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杭州市东郊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于2019年2月12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杭州市东郊监狱认为,罪犯杨顺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其适用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顺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二个表扬。现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愿意落实社区矫正。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材料、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顺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属于法定不能假释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假释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顺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沈兵
人民陪审员曹芳
人民陪审员王文军
书记员:
法官助理赵瑞玲
书记员吴宏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