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冻结、扣划裁定书
案号:
(2020)湘0921执1182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1-08
案件内容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921执1182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张一民,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一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张一民的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一民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划拨被执行人张一民的银行存款48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彭朝红
书记员:
法官助理唐伟
书记员刘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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