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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冻结、扣划裁定书
案号: (2020)湘0921执1182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1-08
案件内容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921执1182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张一民,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一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张一民的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一民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划拨被执行人张一民的银行存款48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彭朝红

书记员:

法官助理唐伟

书记员刘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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