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10执92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玉玲,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李桂荣,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于海军,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7)黑0110民初72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孙玉玲与于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245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8年3月23日、2018年7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将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8年4月8日查封了查封被执行人于海军名下黑A×××**号解放牌汽车(车辆类型H32;识别代码A03267)的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两年,车辆未能实际扣押。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已于2018年8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孙玉玲进行终本约谈,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孙玉玲,申请执行人孙玉玲不能提供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孙玉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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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法官助理林国英
书记员丛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