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704执50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能文,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方梅,女,1973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审理经过:
王能文与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鄂0704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偿还王能文借款本金460,00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因被执行人方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能文于2018年0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8年05月03日向被执行人方梅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方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不知去向,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方梅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1月14日,本院与申请人进行执行谈话,将财产调查情况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王能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464,10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方梅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能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鄂0704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章冲
审判员:徐磊
审判员:李华杰
书记员:
书记员:吴明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