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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旺伟申请执行李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内0624执14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8-31
案件内容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4执147号

当事人:

申请人刘旺伟,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籍贯内蒙古乌海市,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祥和家园**楼****,公民身份证号1503041***********。

被执行解新光,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现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志民市场**身份证号1527251***********。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旺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解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现申请人刘旺伟申请撤销(2016)内0624民初2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2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敖日格乐

审判员召日格图

审判员赵均

书记员:

书记员王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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