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吴忠永、潘小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桂0126执255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1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26执255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忠永,男,1967年01月09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执行人潘小英,女,1979年10月19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忠永申请执行潘小英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20)桂0126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于2020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给付申请人9319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潘小英银行有存款4915.77元,现已将存款4911.77元扣回,除去案件费用本案清偿1300.77元。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覃作信

书记员:

书记员华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