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1224行审2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代码号为001526367。
法定代表人邢秋平,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昌图县亮中桥镇亮河村村民委会。
负责人王连仁,该村村主任。
审理经过:
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5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昌图县亮中桥镇亮河村村民委会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昌图县亮中桥镇亮河村村民委会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于2015年7月8日,擅自在亮中桥镇某村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面积为223.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昌图县亮中桥镇亮河村村民委会作出如下处罚: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一般耕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决定由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丁尚可
代理审判员赵向阳
人民陪审员许玉华
书记员:
书记员佟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