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303刑初163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纪国,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于桓台县,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淄博市中心医院麻醉科医生,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8〕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纪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姝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纪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司纪国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C×××××的小型轿车沿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柳泉路与柳泉路西三巷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司纪国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1.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纪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病历,被告人司纪国关于为救治危重病人而醉酒驾驶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纪国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司纪国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司纪国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贾高远
书记员:
书记员李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