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莉、胡军、徐开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川0114执201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1-02
案件内容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4执201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莉,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胡军,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徐开华,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莉申请执行胡军、徐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6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军、徐开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莉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予以查封,因该房屋系轮候查封,且存在抵押,无处置价值。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6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审判员蒋洪
书记员:
书记员钟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