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莱阳市顺盛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鲁0682民初5182号
案由: 保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0-24
案件内容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682民初5182号

当事人:

原告:臧晓帅,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王坤,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臧晓帅与被告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晓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坤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臧晓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及约定的利息;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5日,被告王坤向原告借款8000元整,现有借条及收到条各一张,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王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原告臧晓帅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借条、收到条等证据。原告臧晓帅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5日,被告王坤因日常生活需要向原告臧晓帅借款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臧晓帅现金人民币8000.00(捌仟元整),于2018年3月13日前还清,逾期不还按年化利息24%(百分之二十四)收取利息。3701682198502080213、133××××6716、借款人:王坤、2018年3月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坤未偿还原告臧晓帅借款本息。

审理中,原告臧晓帅主张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8000元为基数,按照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王坤向原告臧晓帅借款人民币8000元,原告臧晓帅提供被告王坤出具的借条、收到条来证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和借款事实,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臧晓帅据此向被告王坤索要借款本金8000元及逾期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坤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原告臧晓帅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臧晓帅借款人民币8000元,并负担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

书记员张生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