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舒松林与罗衍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1127民初字第229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3-12
案件内容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赣1127民初字第2296号

当事人:

原告:舒松林,男,1978年7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东山大街**,身份证号:

362329197807080836。

被告:罗衍蕃,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洁,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舒松林诉被告罗衍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志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舒松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舒松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请求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1,000,000〔壹佰万〉元整,2、原告请求被告按月息1.5%支付从2017年2月20日起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罗衍蕃于2017年2月20通过汤军智作为担保人向原告舒松林借人民币1,000,000(壹佰万)元整,月息1.5%,2017年10月30日前还清。此款由原告舒松林通过余干亿佳百货实业有限公司由农业银行转账给被告罗衍蕃,该借款到期后被告罗衍蕃拖欠不还,协商无果,现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出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借条两张,证明原告向余干亿佳百货实业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打给被告,被告开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率1.5%,还款日期为2017年9月21日前归还五十万元,2017年10月30日前还清尾款及所有利息;3.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凭证、付款申请单,证明余干亿佳百货实业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给了被告罗衍蕃1,000,000元,原告已实际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

对原告举出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举出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7年2月20日,被告罗衍蕃经汤军智作为担保人向原告舒松林借人民币1,000,000(壹佰万)元整,约定月息1.5%,于2017年9月11日开具借据,约定2017年10月30日前还清。借款由原告舒松林通过余干亿佳百货实业有限公司经农业银行转账付给被告罗衍蕃,该借款到期后被告罗衍蕃拖欠未还,原告舒松林催收无果因而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证明、庭审笔录在卷,应予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罗衍蕃向原告舒松林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借据,证据确凿,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罗衍蕃逾期未还是违法的,原、被告约定的利率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罗衍蕃归还原告舒松林借款计人民币1,000,000元及应付的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该款限被告罗衍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被告罗衍蕃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该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章志能

书记员:

书记员程紫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