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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龙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渝0103民初7824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25
案件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3民初7824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

负责人:刘亚干,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川,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梅,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洋,男,汉族,1987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重庆市分行)与被告龙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重庆市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洋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行重庆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龙洋立即支付截止2018年12月17日的透支本金15921.19元、透支利息3015.84元、违约金3751.08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本金15921.1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龙洋承担。事实和理由:龙洋向工行重庆市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截至2018年12月17日累计欠款共计22688.11元未给付。工行重庆市分行多次催款,龙洋仍未清偿。

被告龙洋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0日,龙洋向工行重庆市分行提交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办理信用卡。该申请表所附信用卡领用合约载明了使用该卡发生欠款的偿还办法及其利息、违约金、取现手续费以及其他手续费的计收标准。龙洋在该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之后,工行重庆市分行按约向龙洋发放了信用卡。龙洋从其信用卡账户中透支,截至2018年12月17日,龙洋尚欠工行重庆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5921.19元、透支利息3015.84元、违约金3751.08元。

上述事实,有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交易明细、欠款构成说明、、经营地址说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龙洋与工行重庆市分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工行重庆市分行按约向龙洋发放了信用卡,龙洋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后,理应及时还清欠款,其未履行按时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龙洋应当偿还工行重庆市分行透支本金,并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

被告龙洋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龙洋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截至2018年12月1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5921.19元、透支利息3015.84元、违约金3751.08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本金15921.1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3元,由被告龙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高婷桦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杜灵

书记员张楠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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