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郝存来与乌日图那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蓝法执字第124-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06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蓝法执字第124-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郝存来男,现住正蓝旗。

被执行人乌日图那松,住址正蓝旗。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4)蓝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乌日图那松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第二百四十七、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日图那松所有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肆仟肆佰壹拾元(¥4,410.00)、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额日登宝力格

书记员:

书记员乌雅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