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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县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国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辽0321民初1255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8-07
案件内容

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21民初1255号

当事人:

原告:台安县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利民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雪,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台安县。

被告:李国彪,男,住辽宁省台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安县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台安县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台安县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晓岩

书记员:

书记员邢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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