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8刑更217号
当事人:
罪犯乔小军。
审理经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榆中刑一终字第00177号刑事裁定,维持了榆阳区人民法院(2013)榆刑初字第00501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以被告人乔小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6年9月13日被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6)陕08刑更6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乔小军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罪犯医疗防疫站担任杂工改造岗位以来,该犯能够吃苦耐劳,认真履行好岗位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好自己的改造任务,表现较好。受到罪犯医疗防疫站全体警察的一致肯定。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十五个。
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乔小军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家属主动代其缴纳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30000元前次减刑已交2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罪犯乔小军减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苏晓娟
审判员尚二平
代理审判员冯太琦
书记员:
书记员蔺娜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