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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欧力机械有限公司与泰兴市申泰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苏01民初1879号之一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3-04
案件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1879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瑞安市欧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瑞湖城北段**楼**东首第五间。

法定代表人:张金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泰兴市申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河失镇李肖村。

法定代表人:秦松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健,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依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瑞安市欧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申泰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被告泰兴市申泰塑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瑞安市欧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瑞安市欧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兴市申泰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被告泰兴市申泰塑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瑞安市欧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瑞安市欧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周晔

审判员谢慧岚

审判员臧文刚

书记员:

书记员许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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