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陈景山等67人与深圳市逸和轩酒家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55)
案号: (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389-45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14-08-08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389-455号

当事人:

申请人陈景山等67人(名单详见附表),系深圳市逸和轩酒家有限公司员工。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景山,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青亮,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深圳市逸和轩酒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区剑辉。

审理经过: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申请人与上列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受案号:深福劳仲案字(2012)2465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上列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31737元的财产。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逸和轩酒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173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审判员王维斌

书记员:

书记员胡征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