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1225民初2590号
当事人:
原告:张振侠,女,汉族,1973年12月10日生,住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冲,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杰,男,汉族,1969年3月3日生,住阜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振侠与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于2017年6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振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4日,被告由于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笔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杰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2016年9月14日,被告李杰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杰向原告张振侠借款,有原告的陈述和被告李杰出具的借条在卷,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李杰拖欠不还,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振侠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00元,由被告李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严兆侠
人民陪审员刘停停
人民陪审员刘丙远
书记员:
书记员姚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