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6刑更348号
当事人:
罪犯曹磊,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虞城县人,现在周口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商梁少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9月11日入狱服刑。
2017年9月15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曹磊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改造评审鉴定结果符合标准。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曹磊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席留旺、娄玉民及同监区罪犯陈建设、梁亚超的证言和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罪犯曹磊强奸未成年人,性质恶劣,因此在执行机关建议减刑5个月的基础上,从严把握。根据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胡江涛
审判员曹纪峰
人民陪审员张昆
书记员:
书记员卢小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