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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豫16刑更348号
案由: 强奸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7-11-24
案件内容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6刑更348号

当事人:

罪犯曹磊,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虞城县人,现在周口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商梁少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9月11日入狱服刑。

2017年9月15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曹磊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改造评审鉴定结果符合标准。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曹磊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席留旺、娄玉民及同监区罪犯陈建设、梁亚超的证言和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罪犯曹磊强奸未成年人,性质恶劣,因此在执行机关建议减刑5个月的基础上,从严把握。根据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胡江涛

审判员曹纪峰

人民陪审员张昆

书记员:

书记员卢小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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