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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玉珍与胡忠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吉0102执保41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7-29
案件内容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2执保418号

当事人:

申请人:石玉珍,女,汉族,1938年6月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胡忠,男,汉族,1938年5月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石玉珍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忠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玉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忠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长邵淑兰

审判员张金荣

审判员仲光锐

书记员:

书记员苗瀚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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