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725执21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娟,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勉县新铺镇新铺湾村四组。
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勉县新铺镇新铺湾村四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娟与被执行人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2017)陕0725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被执行人李建军自2017年11月起,按照每月3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子李泽昊年满18周岁为止。限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抚养费支付清结。逾期被执行人李建军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娟于2020年3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建军支付2019年1月至12月的抚养费3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军名下银行有存款(2044.85元),本院扣划,申请执行人王娟已领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建军在证券、不动产、保险、工商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建军在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李建军下落不明。
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李建军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
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王娟进行了终本约谈,王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李建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经过合议庭评议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晓明
审判员董辉
审判员王彪
书记员:
书记员张珂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