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29执38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顺风陶瓷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永州市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长征路金龙华苑卧龙园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9MA4NEEU00R。
经营者:沈玉莲。
被执行人:赵万紫,男,1984年12月4日生,瑶族,湖南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顺风陶瓷店与被执行人赵万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9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万紫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赵万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万紫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赵万紫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17日向江**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管理部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4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赵万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顺风陶瓷店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赵万紫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4月26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其余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郑少红
审判员毛昊
审判员李彦鸿
书记员:
书记员陈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