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南漳县凯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九集公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号:
(2015)鄂南漳行非审字第0018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5-11-30
案件内容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行非审字第0018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付祖杰,南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凯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九集公店。
负责人郝予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该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工商处字(2015)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为由,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南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南工商处字(2015)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黄忠义
人民陪审员宋公民
人民陪审员魏艳
书记员:
书记员徐明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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