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诚申请执行咸阳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继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陕0404执99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0-12
案件内容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404执99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志诚,男,1958年4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
被执行人咸阳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武县宜绿街兴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君守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继民,男,1963年2月14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志诚依据本院(2017)陕0404民初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咸阳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案件执行标的为本金50万元及利息、相关费用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予以确认,案件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9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雷秦川
审判员王西省
代审判员 刘保祥
书记员:
书记员樊强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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