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超与被执行人贾水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晋0827执226号之二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22
案件内容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827执226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人刘超,男,1991你那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贾水苗,女,199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超与被执行人贾水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8民终6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贾水苗的银行存款12000元予以划拨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27000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39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8民终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冯波
审判员薛红岩
审判员姚伟伟
书记员:
书记员张雪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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