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松有、李娜体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7)浙1123行审33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8-05-28
案件内容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1123行审3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龙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735534630XB。
法定代表人徐成章,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霞洁,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郑松有,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昌县。
被申请执行人李娜体,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拉姑族,农民,住遂昌县。
审理经过:
二被申请执行人因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三胎,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遂卫计征字[2017]第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二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85176元。由于二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议和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2月17日作出遂卫计征字[2017]第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遂卫计征字[2017]第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郑建设
审判员杨全保
人民陪审员吴爱菊
书记员:
书记员傅慧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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