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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兵与黄仁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冀0681民初3294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9-21
案件内容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民初3294号

当事人:

原告:张金兵,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代理人崔雨苗,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仁明,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金兵与被告黄仁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金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马长军

书记员:

书记员赵春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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