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兵与黄仁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冀0681民初3294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9-21
案件内容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民初3294号
当事人:
原告:张金兵,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代理人崔雨苗,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仁明,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金兵与被告黄仁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金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马长军
书记员:
书记员赵春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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