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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铿、唐绅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湘0121民初8502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0-02
案件内容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8502号

当事人:

原告:孙铿,男,200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唐绅伟,男,199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铿与被告唐绅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铿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吴庆文

书记员:

书记员谭艺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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