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铿、唐绅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湘0121民初8502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0-02
案件内容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8502号
当事人:
原告:孙铿,男,200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唐绅伟,男,199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铿与被告唐绅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铿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吴庆文
书记员:
书记员谭艺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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