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925民初2151号
当事人:
原告:祁克秀,女,1970年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吴军言,男,1955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审理经过:
原告祁克秀诉被告吴军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5月2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克秀,被告吴军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克秀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军言辩称:尚欠原告5000元情况属实,但原告在要款过程中,将被告妻子打伤,原告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对欠款暂时拒还。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以前,原告祁克秀与被告吴军言曾发生借款往来,2014年11月7日,被告对尚欠原告的5000元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借条,祁克秀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借款人:吴军言,2014.11.7”。此后,原告追要借款未果,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借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应予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祁克秀与被告吴军言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原件等证据证实,现无证据证明该借贷关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故被告吴军言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吴军言辩称,原告将被告妻子打伤,即拒还借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存在原告殴打他人致伤的事实,相关人员可另行主张,因人格权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理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吴军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祁克秀借款5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2元,合计97元,由被告吴军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审判员杨忠胜
书记员:
书记员刘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