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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曹志刚、高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鲁0811民初1218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17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11民初12184号

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路**广发银行大厦。

负责人:李冰,行长。

被告:**刚,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高珊,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刚、高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未能提供两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仙峰

书记员:

书记员杜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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