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沧支行、张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闽0203执414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0-14
案件内容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414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沧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84191270R。
主要负责人:羊春荔,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嘉、曹海洲,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张宁,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钟云斌,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厦门兴成发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香秀里****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85276869U。
法定代表人:张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沧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宁、钟云斌、厦门兴成发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5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宁、钟云斌、厦门兴成发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6866.4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执行员周丽皎
书记员:
代书记员齐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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