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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正虎与刘亚飞,张建仁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 (2019)陕0803执恢6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8-29
案件内容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03执恢6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高正虎,男性,汉族,1964年05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系高正虎儿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刘亚飞,男性,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张建仁,男性,汉族,1982年08月0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高正虎与被执行人刘亚飞,张建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0852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已发生效责令责被执行人刘亚飞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正虎借款本金455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7月2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张建仁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580元、执行费58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以短信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张建仁微信帐号有存款2203.78元,本院依法扣划,你于2019年2月27日领取1621.78元,582元交执行费。

3.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住址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张建仁、刘亚飞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和失信被执行人员某某,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建仁司法拘留15日。。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建仁、刘亚飞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高正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3执恢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海峰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王文清

书记员:

书记员黄鹏

裁判日期: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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