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道法民初字第162号
当事人:
原告朱XX,男,1952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52********,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上关乡宝塔村XXXX。
原告朱XX,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8********,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址同上。
原告朱XX,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8********,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址同上。
原告朱XX,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8********,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清塘镇狮子头村XXXX。
原告周XX,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8********,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址同上。
原告周XX,男,2005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2005********,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周XX、朱XX,系原告周XX之父母。
委托代理人于林志,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XX,男,1943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43********,汉族,湖南省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上关乡宝塔村XXXX。
被告唐XX,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6********,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宁远县舜陵镇逍遥村XXXX。
被告道县宏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县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李祝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住所地:道县小江口**
法定代表人:邓胜辉。
审理经过:
原告朱XX、朱XX、朱XX、朱XX、周XX、周XX诉被告魏XX、唐XX、道县宏佳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XX、朱XX、朱XX、朱XX、周XX、周XX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XX、朱XX、朱XX、朱XX、周XX、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朱XX、朱XX、朱XX、朱XX、周XX、周XX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何尚和
书记员:
书记员陈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