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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昊、昆明玉菩堤珠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云0112执52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4-09
案件内容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执5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艾昊,女,汉族,1983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昆明玉菩堤珠宝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052204726。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金马碧鸡旅游商城******。

法定代表人:朱兴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艾昊与被执行人昆明玉菩堤珠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6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1,033.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昆明玉菩堤珠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马驰原

审判员李江永

人民陪审员邓文美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杨海曼

书记员曾子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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