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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龙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王芬英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浙民申2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2-05-06
案件内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2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建国,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慧,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易航(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1栋1604-128。

法定代表人:梁韩旭,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龙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万泉河路3号9幢1号407室。

法定代表人:汪丹龙,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芬英,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蓓蓓,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建国因与被申请人易航(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宁波龙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王芬英、黄蓓蓓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终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建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倪代化

审判员赵恩勰

审判员倪芸萍

书记员:

书记员徐丹

裁判日期: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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