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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煤灯与陈月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浙0109执384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1-29
案件内容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9执3845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陆煤灯与被执行人韩国平、陈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煤灯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6)浙0109执384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凌诗卉

书记员:

书记员朱剑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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