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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艳荣与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豫0822执33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6-13
案件内容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822执339号

当事人:

申请人成艳荣,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长江,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艳荣与被执行人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艳荣与被执行人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以及焦作市焦博牧业有限公司、博爱县金城乡西金城村民委员会四家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焦作市焦博牧业有限公司、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整体资产由博爱县金城乡西金城村民委员负责招租,租金交到法院申请执行人成艳荣参与分配。同时申请执行人成艳荣撤回案件的执行申请,裁定书由博爱县金城乡西金城村民委员代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豫0822执3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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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长赵伟

审判员吕泽良

审判员黄四庆

书记员:

书记员候高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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