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执204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顺清
被执行人:榆林市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关于王顺清与榆林市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802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榆林市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榆林市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原告王顺清购买车位款1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1450元。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
2.本院自2020年6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无网络资金,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股权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前往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居住地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法定代表人的下落。
4.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霍扬
审判员刘庆勃
审判员张锐
书记员:
书记员黄小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