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迪食品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贾祥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豫1425执1240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虞城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4-03
案件内容
河南省虞城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425执124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科迪食品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清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贾祥亮,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科迪食品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贾祥亮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科迪食品集团电子务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赵海亮
审判员杨维江
审判员史远景
书记员:
书记员王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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