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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新与贺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湘0224民初190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1-04
案件内容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24民初1904号

当事人:

原告:肖建新,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址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春,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蔚平,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址湖南省茶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肖建新与被告贺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肖建新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建新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建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6元,减半收取1988元,由原告肖建新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谭震龙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旭

书记员谭旭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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