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建新与贺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湘0224民初190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1-04
案件内容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24民初1904号
当事人:
原告:肖建新,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址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春,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蔚平,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址湖南省茶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肖建新与被告贺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肖建新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建新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建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6元,减半收取1988元,由原告肖建新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谭震龙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旭
书记员谭旭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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