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新0105民初289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18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289号
当事人:
原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过境公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陈冠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应昌,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萍。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局(原名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政市容管理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168号。
负责人:余刚,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诚实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政市容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5646.82元退还给原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审判员周宏伟
书记员:
书记员魏亚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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