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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原告安石与被告沈建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734-1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9-22
案件内容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734-1号

当事人:

原告赵某某。

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沈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J99**的宝马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案外人王某某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FF0**的马自达牌小型汽车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确保担保财产的有效性,须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沈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J99**的宝马轿车;

二、查封案外人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FF0**的马自达牌小型汽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温继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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