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原告安石与被告沈建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734-1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9-22
案件内容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734-1号
当事人:
原告赵某某。
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沈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J99**的宝马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案外人王某某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FF0**的马自达牌小型汽车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确保担保财产的有效性,须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沈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J99**的宝马轿车;
二、查封案外人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FF0**的马自达牌小型汽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温继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