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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禄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5103刑初257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5-16
案件内容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5103刑初257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禄江,男,1997年12月28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井研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井研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9]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禄江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湘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禄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被告人刘禄江伙同同案人李浪、“赵某”(均另案处理),于2018年12月28日凌晨,窜至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巷二村“雅居”公寓门口,盗走被害人江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达HD125-2F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65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刘禄江及同案人将赃车销售,后将赃款花光。破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2、被告人刘禄江伙同同案人李浪、“赵某”,于2018年12月29日凌晨,窜至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洪巷村中国工商银行浮洋支行附近,盗走被害人翁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女庄二轮摩托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刘禄江及同案人将赃车销售,后将赃款花光。破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3、被告人刘禄江伙同同案人李浪、“赵某”,于2018年12月31日凌晨,窜至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溪一村“栏门”公厅附近,采用接线启动的手段,盗走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女庄二轮摩托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刘禄江及同案人将赃车销售,后将赃款花光。破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被告人刘禄江于2019年1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禄江多次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禄江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禄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禄江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禄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还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事先对其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禄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

二、对扣押于潮州市公安局古巷派出所的二轮摩托车1辆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员陈静纯

书记员:

书记员陈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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